疯狂动物人物简笔画-疯狂动物人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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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指导需要懂很多东西,因为有很多方面的工作都需要美术指导。
美术指导需要懂很多,例如字体、色彩、构图、道具、灯光、服装、场景等等。但是也不一定什么都精通,需要有很高的审美修养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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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交流,还有美术相关的问题欢迎问我。
电影美术指导(电影美术设计师)是根据剧情需要以及导演意图去对影片的整体进行美学上的把控,当然了最重要的就是美术场景的设计,戳开***看干货吧。
***加载中...看上去很美》(中国)
年龄段:3-6岁
内容:3岁的方枪枪在一个雪天被爸爸第一次带到幼儿园来,他黑溜溜的眼睛冷冷地旁观着这个奇怪的地方。
看点:个人自由与集体制度的抗争、儿童心理(儿童的想象、儿童的社会性——同伴的交往、师幼的交往、攻击性的行为)、教师落后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浅蓝深蓝》(中国)
年龄段:3-6岁
内容:豆丁是浅蓝深蓝幼儿园的小朋友,他最好的朋友是凯文,两人经常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滑滑轮,有一天来了个孩子,叫大王,他比豆丁高一个头,力气也大,并且把豆丁视为敌人。
2、《龙猫》
日本著名漫画家宫崎骏的代表作之一,画面色彩丰富,故事温情感人。两个小主人公之间的感情和与父亲母亲之间的爱意表达得十分自然。大龙猫又萌又暖,孩子们一定会非常喜欢。
3、《狮子王》
4、《驯龙高手》
5、《神偷奶爸》
6、《海底总动员》
7、《小猪宝贝》
8、《小鬼当家》
9、《玩具总动员2》
1.《粉红猪小妹》,讲一只叫珮珮猪的姐姐和弟弟乔治还有爸妈等一家人的生活故事。 场景情节是各种上学,生活,做游戏,吵架,友爱的故事。 画面简单温暖,语言行为非常贴合小朋友的思维;
2、《路易小兔子》,这是一部简笔画教学动画,每集设定一个简单故事情境,然后路易小兔子就会画出所需的东西来。 整体画面色彩比较鲜艳,绘画教学过程简单明了,可学性强;
3、《小企鹅PORORO》讲述机灵的企鹅,聪明的艾迪,善良的白熊,温柔的小海狸,他们之间互相友爱,也会互相摩擦,制造出许多关于友情的故事;
4、《小熊维尼和跳跳虎》 这是讲维尼熊和跳跳虎还有小女生黛比组成的超级***,帮助左邻右里和朋友们解决各种问题的故事。主要是培养孩子的思考能力,思维角度也是儿童视角,孩子会跟着思考。
如果是照自己或身边人去那么创作的话是没啥问题 毕竟美漫 日漫 国漫早期用手绘的方式去创作的时候创作者们都是自己照镜子做表情或者照身边人的神态动作去创作 如果是以知名人去创作的话就不清楚了 应该是没啥问题吧
这要看双方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在我国这种所谓的照片侵权很普遍,要看当事人的态度以及***意识是否强烈。如果原作者很执拗,认死理,总觉得自己损失了,那么侵权人就麻烦了,如果原作者无所谓,很大度宽容,那么这就不是什么问题。
这种情况即便是在对版权要求极其苛刻的美国,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包括版权法诞生地的美国在内,对于模仿他人作品的行为有个基本的国际共识就是:版权不保护创作的思想,只保护作品本身。
也就是说,模仿并不是***,只要不是对原作进行***或者模仿原作的全部要素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则应被认定为独立创作的作品。
用国内的法律术语来说,即著作权(即版权)的主体是作品,客体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表现形式?
例如,现实的照片,反映的是真实的事物,比如一个真实的人。这个真实的人的长相、动作、衣着、背景等等的全部,就是照片这种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
再例如,***,为什么我们一看到***就知道这是***?就是因为***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如夸张的人物形象、简单高度概括的笔触和线条等等,这些就是***的表现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什么是独创性?
简单的理解就是,表现形式不同,即具有独创性。
还有一种办法判断两个作品之间是否构成侵权或抄袭。即,相对于a作品来说,b作品是否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来完成作品。
依据于此,我们来看,一张现实的照片,摄影师选景布局后按下快门完事了。然而你让摄影师把这张照片画成***,他行不行?不行。因为他不具备这种表现形式的创作能力。由此可见,将照片描绘成***是需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完成的。
要看具体情况。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照片一般来说属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自首次发表后50年,如果你模仿的那张照片公之于众已经50年以上了,那么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是注意你画的时候不能对其构成歪曲篡改丑化,否则仍然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2.被画的照片本身是否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照片本身就是很普通的照片,没有体现拍摄者的什么独创性,那么照片本身就不构成作品,也就没有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你无论怎么画都不会构成侵权的。
3.这一点可能是废话,但还是要说一下——如果你已经得到授权了,那当然也是不构成侵权的。
4.如果你把别人的照片画成***,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12项情形中的任意一种,那么也不构成侵权。
如果被画的照片属于作品,且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且你画的时候也没有得到授权,且你也不构成著作权法第22条的12项当中的任意一种情形,那么你可能侵犯作品的改编权。
这种事的定义很模糊,但一旦版权方主动***起来肯定就会被定为侵权。
之前有朋友问过我类似的问题:将照片临摹为***是否涉及侵权问题,我突然想起了关于荒木老师的一次“抄袭***”。
事情是这样的,大概是在12年的时候,有网友在日本著名论坛2ch上开了个帖子,帖子里列举了200多张JOJO系列的***插图和截图,并挨个找出了与之高度相似的时尚杂志图片,该网友认为荒木老师是在抄袭,已经构成了版权侵犯,这件事很快就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论坛在短时间内差点被挤爆。
荒木老师在得知此事后,专门写了一份公开道歉信,甚至还用上了“谢罪”的字眼,在这之后不久,荒木老师将JOJO***又整修了一遍,不过我暂时没找到再版的单行本,不好下结论。
说实话这种事还挺普遍的,***家将现实中的影像和图片转化为***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不过一直没有人提到过关于侵权的问题,知识产权和版权行业的相关法律里也没有[_a***_]具体参考的条文,除了荒木飞吕彦外,井上雄彦也曾被爆出过侵权的事,灌篮里有不少的人物动作和形象都参考了NBA里的明星,井上老师后来也是找到了相关的版权方进行商讨。
艺术领域的创作活动,大都是来源于现实又回归现实的,对现实中的客观存在进行借鉴甚至直接转化都是常用的表现手法,不过这两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非常模糊的,前一段时间的“227***”掀起了对同人文创作的大规模讨论,关于二次创作、再定义和设定借鉴的侵权问题再次摆到了台面上。
法律一直在针对知识创作和艺术创作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相关的条文规则也在不断推陈出新,但我觉得大可不必凡事都用道德来对艺术创作进行束缚,像荒木和井上的这件事,实际上已经属于二次创作,只不过因为IP效应影响太大才引起版权方的注意,如果所有的***家都要磕着这个界限进行创作,万事休矣!
我咨询过专门负责版权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他也没有给出很明确的反馈和回复,不过还是建议在画***之前,先确定好大纲和背景美术,有针对性的去拍摄,然后再把自己拍摄的影像和照片转化为***,这样,除非你名气大了,有人来碰瓷,不然基本上是碰不到侵权这档子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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